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民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中共青阳县委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修身福地、灵秀青阳”发展定位,坚持规划引领、突出特色、规范运营、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民宿产业在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加速乡村产业振兴中的积极作用,利用3-5年时间,打造100家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品民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民宿,是利用合法建筑物,经科学设计、新建或改造,为游客提供体验本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旅游住宿设施。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民宿选址应符合青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新建民宿需符合农村宅基地政策或国有土地建设条件,按法定程序实施。利用自有房屋或租用农户住宅、集体用房等存量资产改建民宿,需经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批准后,报县旅游大健康类招商项目准入及办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备案。
第六条 新建或改建民宿的房屋建筑必须是合法建筑,拥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权属证明,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
第七条 民宿建设规划设计应与环境相协调,注重文化特色,通过建筑和装饰营造生活美学空间。设计方案需经县联席会议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民宿建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14间客房,建设标准需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普通等级(银宿)以上要求。
第九条 民宿应保持设施设备完好,主、客区相对独立,住宿、餐饮、宾客交流休闲区域等功能齐全、布局合理。
第十条 民宿应坚持绿色环保,落实节能环保和清洁生产措施,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积极倡导绿色消费。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满足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每年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用于扶持民宿产业发展。符合建设条件和标准的民宿建设运营并通过验收后,按客房数量一次性奖补1万元/间。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民宿产业发展联合服务机制,简化民宿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加强民宿用房保障,有序盘活旧村委会用房、旧厂房、旧校舍、农户闲置房等合法存量资产。鼓励农民将宅基地、房屋统一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租赁给市场主体用于发展民宿。结合农村“三变”改革,完善农村存量资产长期租贷使用机制,为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开发民宿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金融扶持,围绕民宿发展需求,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切实加大对民宿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六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每年组织开展1次以上乡村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相关岗位培训,培育专业化乡村民宿人才队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联席会议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管理,以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置。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严禁以建设民宿名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及不按规划建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享受相关补助,并严格追究相关违法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要督促民宿经营业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和相关旅游从业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民宿建设方案评审、竣工验收、奖补资金管理由属地乡镇初审后提交县联席会议统一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暂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