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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支持民宿产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9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民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中共青阳县委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修身福地、灵秀青阳”发展定位,坚持规划引领、突出特色、规范运营、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民宿产业在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加速乡村产业振兴中的积极作用,利用3-5年时间,打造100家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品民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民宿,是利用合法建筑物,经科学设计、新建或改造,为游客提供体验本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旅游住宿设施。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民宿选址应符合青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新建民宿需符合农村宅基地政策或国有土地建设条件,按法定程序实施。利用自有房屋或租用农户住宅、集体用房等存量资产改建民宿,需经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批准后,报县旅游大健康类招商项目准入及办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备案。

  第六条 新建或改建民宿的房屋建筑必须是合法建筑,拥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权属证明,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

  第七条 民宿建设规划设计应与环境相协调,注重文化特色,通过建筑和装饰营造生活美学空间。设计方案需经县联席会议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民宿建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14间客房,建设标准需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普通等级(银宿)以上要求。

  第九条 民宿应保持设施设备完好,主、客区相对独立,住宿、餐饮、宾客交流休闲区域等功能齐全、布局合理。

  第十条 民宿应坚持绿色环保,落实节能环保和清洁生产措施,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积极倡导绿色消费。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满足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每年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用于扶持民宿产业发展。符合建设条件和标准的民宿建设运营并通过验收后,按客房数量一次性奖补1万元/间。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民宿产业发展联合服务机制,简化民宿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加强民宿用房保障,有序盘活旧村委会用房、旧厂房、旧校舍、农户闲置房等合法存量资产。鼓励农民将宅基地、房屋统一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租赁给市场主体用于发展民宿。结合农村“三变”改革,完善农村存量资产长期租贷使用机制,为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开发民宿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金融扶持,围绕民宿发展需求,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切实加大对民宿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六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每年组织开展1次以上乡村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相关岗位培训,培育专业化乡村民宿人才队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联席会议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管理,以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置。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严禁以建设民宿名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及不按规划建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享受相关补助,并严格追究相关违法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要督促民宿经营业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和相关旅游从业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民宿建设方案评审、竣工验收、奖补资金管理由属地乡镇初审后提交县联席会议统一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暂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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