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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30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产业,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池政〔2015〕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5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引导资金。本规定所涉资金除争取上级项目资金以外,均从引导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追加。

  第三条 全面执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池政〔2015〕24号),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模式和服务创新。

  第四条 支持在县经济开发区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园,打造电子商务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实现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对园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开展示范创建工作。

  第五条 支持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各类企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氛围,建立高效、持续、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链和电商生态圈。鼓励本地生产型企业和百货商场、连锁超市、专业市场等传统流通企业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

  第六条 支持搭建区域性公共服务电商平台,在全国知名电商平台开设县级地方特色馆,推介本县产品及旅游资源等,为企业上线提供共享平台,且入驻企业30家以上,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该馆运营主体40万元/年的运营服务补贴。

  第七条 鼓励企业自建涵盖购物、餐饮、家政、旅游、购票等服务百姓生活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平台开发费用补助。

  第八条 鼓励软件应用、平台开发、快递物流、仓储配送等电子商务配套体系发展,鼓励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开展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降低企业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及物流成本。对服务县内  电商企业在10家以上,且取得与之相关的业务收入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电子商务相关业务营业收入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副产品(原产地为青阳县),年度销售额达10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电商下乡,打通农村物流服务“最后一公里”。鼓励电商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嫁接各种服务于农村的资源,在乡镇(街道)、行政村设立电子商务服务站,符合省定标准考核合格的服务站给予每个1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个体电商创业发展。入驻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个体网商在知名C2C平台开设网店,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年销售额达200万元的,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网店网络服务年费超过5000元的,按30%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成立青阳县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筹指导、推进全县电子商务发展,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支持范围是在本县注册,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电商主体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上一条: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阳县城区政府统建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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