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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0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青阳县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运行,更好地支持和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国有担保公司。

  第二条 担保公司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开展业务,主要目标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条 县中小企业担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融资担保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建立公司治理机构,健全组织运营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政府扶持担保机构的发展与壮大,每年安排增加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风险补偿金500万元。县政府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六条 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开展业务,管理经营。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服务范围:

  (一)本县内合法经营、按章纳税、经营者诚实守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流动性、成长性、收益率较好,还款来源有保证,有一定反担保能力,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符合县提质增效文件精神的中小企业。

  (二)重点支持以下企业:1、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产品适销对路、流动性较好、成长性较好的企业;4、税收贡献较大的企业;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6、符合县首位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7、县政府安排的其它项目。

  (三)创新担保方式和担保品种,实行纵向和横向联合,包括与省、市担保机构和乡镇合作,开展再担保、分保和补偿责任分担等担保业务。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主要提供短期小额流动资金担保贷款服务,一般为单个企业800万以下,期限一年以内。企业运行正常、按贷款用途使用资金、按时结息、有还款意愿、反担保能力趋增,担保到期时原则上可继续担保。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审批实行分级授权,500万元及以下由担保公司董事长审批,500-800万元(含800万元)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8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审批额度以单个企业当前累计计算。续保业务由公司业务会议审定,董事长签放有效。

  第三章 保后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保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防范、化解和降低担保风险、保全担保债权,减少担保损失。

  第十三条 保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动态监管,讲求实效,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保后管理分为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采取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企业基本面和个体现象,安排保后管理检查,其中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不少于担保企业数的20%。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保后管理根据《安徽省融资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工作指引》开展工作。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完善风险防控制度,确保依法、合规、规范地开展担保业务;建立风险化解和追偿机制,降低担保风险,保全担保债权,减少担保损失。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遵守以下原则:全面性、全员性、重要性、制衡性、相对独立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根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指引》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担保风险应及时向县政府汇报,确需代偿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合作银行相互协商的原则,报请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代偿。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风险代偿后应优先从资产处置入手,促进企业重组并购、转让,盘活担保债权和企业存量资产,其次诉讼追偿。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安、法院、抵押财产登记部门应积极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担保债权的保全和追偿工作。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损失,在担保债权处置完结时由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审查,审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按财务制度规定列入准备金补偿。

  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业人员按岗位分一般和专职岗位。一般岗位是指公司行管人员,包括会计、出纳、档案保管员等,专职岗位人员是指公司业务管理人员,包括公司高管、风控、合规、业务经理等。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担保业务和信贷业务。

  (二)具有宏观经济的分析和预测能力。

  (三)熟悉客户所在行业情况。

  (四)掌握财务基本知识,能够分析财务报表。

  (五)有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和法律常识。

  第二十五条 专职人员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对尽职调查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秉持全面、真实、审慎、高效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独立履行职责。

  (三)履行回避制度,对关系人主动申请回避。

  (四)熟悉担保制度,在尽职调查时认真对照执行,尽量做到全面、细致,防止出现重大遗漏。

  (五)为客户保密,不得将客户资料用于业务之外任何领域。

  第二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应尽职履责。尽职行为按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尽职调查、保后管理、风险管理三个工作指引相关条款认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履职责任。尽职免责、失职问责、有责必问。根据未尽职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从业人员应根据责任大小、工作绩效建立合理薪酬制度,按照劳动法规完善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管理办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十条 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变化动态,对担保公司监督指导,必要时应针对性发布专项监管指引或风险提示函。

  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时,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参与风险处置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国有参股、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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