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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25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1739号)要求,县政府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县引导资金),重点用于推进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带动加快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为规范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来源:

  1.市以上财政相关资金;

  2.县财政预算安排相关资金;

  3.其他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财政性资金,对县引导资金进行补充和壮大,重点支持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 按照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原则,积极探索建立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专项担保、投资参股等方式,放大财政投入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县引导资金首次安排资金1200万元(含市财政10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创业(风险)基金。其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信息、节能环保、光伏电子、食品生物、机电产品再制造、铜材加工、特种线缆、钨钼加工、新型电源、非金属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机械制造、有色金属加工、特色现代农业、现代旅游服务业等重点产业,为新兴产业发展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风险代偿和贴息等,解决其融资困难。

  第六条 县引导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获得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国家和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七条 县引导资金及县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以项目为依托,重点用于支持产业推进类项目,适当兼顾相应的核心技术突破、产业化、人才引进等产业配套项目。

  第八条 县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有:

  1.贷款贴息。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对产业推进类项目给予支持。

  2.专项担保。通过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建立专项担保资金,主要用于为新兴产业发展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和风险代偿。

  3.以奖代补。主要对开发研究、市场开拓和配套服务类项目给予支持。

  4.支持创业(风险)基金。

  此外,还可根据实际,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实行信贷支持、第三方支付等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多种有效方式。

  第九条 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程序和文件,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扶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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