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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9-02-13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扩大外贸进出口规模,鼓励技术含量较高的深加工产品出口,促进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外贸进出口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的进出口,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对超出上年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下同)部分,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1元。

  第三条对我县企业出口县内生产的农产品、机电产品、非金属矿深加工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超出上年出口额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享受此条款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第二条超基数部分的奖励。

  第四条对当年出口实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并完成当年出口任务且实现增长的农产品经营企业,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当年实绩达到200万美元,并完成当年出口任务且实现增长的农产品经营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五条对荣获安徽省出口名牌的企业,当年出口实现150万美元,完成当年出口任务且实现增长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当年出口实绩达到250万美元,完成当年出口任务且实现增长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以此类推,出口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人民币1万元奖励。

  第六条设立进出口企业贡献奖。

  (一)对当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上,且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出口任务,出口净增额列全县前三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对当年进口200万美元以上,且完成县政府下达的进口任务,进口净增额列全县前二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七条设立进出口工作表彰奖。对超额完成当年县政府下达进出口任务的乡镇、开发区和为全县进出口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八条奖励申报程序。年终由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类进出口企业、单位和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上一条:青阳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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